会计在处理财税的时候,必须要仔细谨慎。本文总结了在处理过程中的15个财税误区,我们一起来看下:
财税误区一
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单位计算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即工资薪金所得)、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也就是,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各单位发放工资,只负责给自己员工发放的工资扣税,因此每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都要减除个人所得税起征点3500元。但是,这样处理就造成了多次减除,个人所得税计算自然会比实际应缴有所减少,所以少缴税的应要补缴,也就是取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所得合并纳税,由个人自行申报。
财税误区二
所有的合同都要贴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比如招聘合同、审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等。
财税误区三
营改增误区
180天概念,是认证期限,既自该专用发票开具自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于抵扣进项税额,而抵扣是认证当月抵扣,既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180天是认证期限,认证完了就当月抵扣。
财税误区四
见到餐费发票就计入业务招待费
在企业的正常经营中,餐费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不少企业将餐费和业务招待费划等号。事实上,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
比如:
◎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会计核算上列“招待费”;
◎员工食堂就餐、加班聚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福利费”;
◎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差旅费”;
◎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列“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员工餐费补贴,会计核算上列“工资薪金”;
◎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董事会费”;
◎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工会经费”;
◎影视企业拍摄过程中“影视剧中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入影视成本。
财税误区五
营业外支出都要纳税调增
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有条件扣除)、公益性捐赠支出(有条件有标准扣除)、盘亏损失(有条件扣除)、罚款支出(分类别可扣不可扣)、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2种情况一般可扣)等。
财税误区六
有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合法的扣除凭证,但合法的扣除凭证不仅仅是发票,如企业内部的工资单、折旧表,还有银行利息单、完税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等,都是合法凭证,都是可以税前扣除合法凭证!但千万别理解不是所有的没有发票都能扣。
财税误区七
工资薪金发现金就缴个税
如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人,不予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北京地区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都可以不并入工资薪金缴个税(京地税个[2002]116号)。
财税误区八
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
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等文件,没有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的企业的范围做限制,所以不是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财税误区九
固定资产是“2000元”以上的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也就是说取消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那个标准还是N年前的会计制度下的,那时候的我还不知道借贷呢!
财税误区十
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的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财税误区十一
所有的商业健康保险都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不是的!只有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其中,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财税误区十二
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不一定就是3%,还要看具体的业务类型。
比如: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销售、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
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征收,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误区十三
只有高新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只有符合条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不是仅仅只有高新企业才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误区十四
所有的实务福利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是的!在实务中,发放给个人的,能够分摊到人头上的实务福利(如发放大米、豆油、月饼礼盒等),需要按照实务的相应价值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实务福利属于集体享用(如在食堂就餐吃月饼),由于实务福利的价值无法分摊到个人头上,因此,实际操作中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误区十五
办公用品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5种情况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取得专票,用于生产服务经营活动(这句话是废话,因为办公用品一般都用于经营性活动),不属于上述5种情况(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非正常损失等),也就能抵扣!